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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
回到辦公室打開電腦
看到網誌留言 一整個不舒服到底.......

真的是幼稚..........

說我明年屬猴會流年不利  那又怎樣呀?!
有需用到你的雙手
來搭正在開車的我的雙肩嗎?!

我的蝴蝶秀  關你事屁呀!
突如其來的 摸了我的上手臂內側 

ㄚ是怎樣~
我有說可以  
還是主動要求請你來摸我嗎?

已經不爽的很兇得跟你說: 摸什麼摸 你是欠揍嗎?!


你竟嘻皮的回答我:不然我給你摸回去呀!!


   摸你個屁啦~~~!!><

工作歸工作 交情歸交情
請不要搞渾了
說啥你是為了緩和氣氛
還問我未啥對你那麼凶
為啥對你不像以前熱絡

聽清楚

我並不需要這樣的行為或言語來緩和氣氛 
我不舒服的是你的態度跟行為
你需要的是道歉  而不是自以為



生涯與工作

什麼是性騷擾?

  在1970年之前,「性騷擾」尚未有一明確的名稱,婦女們只能暗地裡將此類不愉快的經驗稱之為「小強姦」。

  

  當時女性在遭遇這類不舒服經驗時,想要抱怨或舉發,卻經常不知道該怎麼講或講不清楚。即使好不容易終於鼓起勇氣,努力說出自己的感受,卻又常常被認為是大驚小怪,莫名其妙(被摸一下會怎樣?),甚至被譏笑是想像力過於豐富(妳以為妳很美呀?誰會想對妳性騷擾呀 !)。

  如此的情況對於女性是十分不利的,因此當時就有許多婦女運動者,認為應該對性騷擾仔細的下定義,以清楚說出女性被性騷擾的不舒服經驗。因此,清楚的定義「性騷擾」,有著極大的教育功能。

  「明確定義」在幫助受害者的過程中,往往發揮決定性的影響。因為大多數的受害者在遭到性騷擾時,經常無法確切地說明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明確的定義可以幫助她們說出令自己不舒服的感受。

  「名確定義」可以增進對這類生活經驗的討論,有助於受壓抑的經驗浮上檯面。透過討論,可以使這類一向被壓抑的、不可說的女性經驗不得不浮上臺面,並受到正視,進而從制度上著手,予以改善。此外,討論也可以加強個人對己身經驗的自覺和反省,並使我們更了解異性的 經驗和感受,學習和跟自己經驗不同的人相處。


職場性騷擾的定義

  我們所說的職場性騷擾通常有四種類型:
                  1. 性的交換(交換條件式的性騷擾)
明示或暗示以性方面的要求,作為員工或求職者取得職務或喪失職務或變更其勞動條件的交換。也就是說,女性員工若拒絕上司或雇主的性要求,就可能會喪失某種工作上的權益,包括得不到晉升的機會,甚至會遭受到降級、減薪或其他工作上的刁難與報復。因此,對於女性的人格尊� Y及工作權益造成相當大的侵害。

                   2. 敵意的工作環境
在工作場所中,單方面以與「性」有關的語言、舉動或其他方法,對員工或求職者造成困擾。此類的性騷擾,從口頭上的開黃腔、吃豆腐、色瞇瞇的窺視、肢體上的毛手毛腳、到被迫陪老闆應酬等都算。

                 3. 性的徇私
有人真和上司有性的交換,而換的較好的工作待遇,對其它受雇者,也是一種不應有的騷擾。例如,和上司有曖昧關係而得到升遷,或工作就比較輕鬆。如果有人真的以此得到上司的特別照顧,這是很糟糕的一件事情,因為這會影響到工作氣氛,令其他員工覺得不公平。

                 4. 非雇主或非受雇員工的性騷擾
被公司以外的人性騷擾,通常是客戶。

 

「男女工作平等法」草案(勞委會版)的定義:

……性騷擾,係指工作場所中或勞動契約履行過程中意圖挑逗或滿足性慾,違背他方之意思,以肢體或明示、暗示之語言、圖畫、影片或其它方法,施予他方,致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工作受侵犯或干擾之行為。

「男女工作平等法」草案(民間婦女團體版)規定:

第二十條:雇主及事業單位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不得明示或暗示勞工或求職者以性要求或其它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動契約成立、存序或變更之交換條件。

第二十一條:雇主或事業單位應禁止任何人在工作場所中以性要求或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對勞通造成脅迫性、敵意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者。

台北市職場性騷擾防治辦法草案之定義:

第四條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其員工或員工間不得有左列之行為:

  1. 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2. 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求。
  3. 以性活動與性有關之行為為交換報償之承諾。
  4. 要求性活動或與性有關行為之威脅或懲罰。
  5. 強暴及性攻擊。

  職場性騷擾的發生,包含兩個要素,一個是「性」,另一個是「權力」;與權力有極大的關係,握有權力的一方向權力弱勢者施以與性相關的騷擾行為,受騷擾者往往因其地位而陷入困境。


      關於性騷擾判定的標準,

不在加害者的動機或是否意圖為之,

而在於受害者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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